税务代理有关规定

  • 财务热线 发布于 2023-02-05 15: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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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主席令第23号公布并施行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海南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海南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税务总局规定。


三、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批准通过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国务院机构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该加强的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国务院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22号公布


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


(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二、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国发〔2014〕27号公布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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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取消


六、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15年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人社部发〔2015〕90号公布并施行


条 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税务师英文为:Tax Advisor(简称TA)


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2017年5月5日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公布


2017年9月1日施行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海南海南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关键词: 海南税务代理有关规定